2020年新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蔓延全国。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之后,国务院及其各部门、福建省及其地方人民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的政策、文件,以确保疫情防控期间相关事务的协调处理。
本文结合已经颁布且实施的劳动法律法规,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及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颁布的系列政策、文件的相关规定,仅就厦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在2020年农历庚子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如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提供相应的法律操作指引。
特别声明
1 | 本法律操作指引仅作为厦门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参考之用。 |
2 | 截止发文之后,若有相关政策文件予以颁布,则应以其为准。 |
Q1:2020年农历庚子年春节假期【2020年1月24日至2020年1月30日】,企业如何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A1:2020年1月25日至2020年1月27日是国家法定节假日,在此期间上班的应当发放3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正常支付工资;
2020年1月24日、2020年1月28日至1月30日为休息日,在此期间上班且不能调休的应当支付200%的日工资,不上班的不支付工资。
Q2: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020年2月2日,企业如何支付延长3天假期【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2日】的劳动报酬?
A2:区分为M类企业【因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N类企业【除M类企业外的企业】
M类企业:
①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③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N类企业:
员工放假无需上班,企业无需支付工资,理由在于该3日为休息日(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为计薪日,休息日不计薪),不属于国家法定节假日。
Q3:延长假期至复工日期间的,企业如何支付至复工日期间【2020年2月3日至2020年2月9日】的劳动报酬?
A3:福建省人社厅的规定:
区分为M类企业【因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N类企业【除M类企业外的企业】
M类企业:
①标准工时制:应安排职工补休,补休时间不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属休息日加班,应按照不低于职工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未安排职工加班的,企业应视同正常出勤,依照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③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N类企业:
①企业未与员工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备注:非正常出勤期间支付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②企业经与员工协商:可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③远程办公人员: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即按照正常出勤期间支付相应的工资。
厦门市人社局的规定:
①厦门市政府规定延期复工7天性质——2月8日和2月9日为周末,即休息日;2月3日至2月7日的延期复工期间性质上属于赋予政府“停工、停业、停课”的紧急措施,即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停工停产期间。
②为此,在厦门市2月3日至7日期间属于非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期间,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2月8日和9日属于休息日,企业无须支付工资(工作日与法定节假日为计薪日,休息日不计薪),员工在上述期间上班的,则需要按照200%的本人工资标准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Ps:
①延长假期至复工日期间劳动报酬是否发放?发放标准如何?是彰显企业文化、凝聚发展合力的核心要素,是增强企业凝聚力、提升员工归属感荣誉感的重要契机,因此本律师建议:各企业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按照员工出勤的标准支付员工劳动报酬。
②福建省人社厅与厦门市人社局就延长假期至复工日期间工资发放的规定并不一致,因此本律师建议:员工在厦门行政区域内工作的,按照厦门市人社局的规定予以发放劳动报酬;员工在福建省内除厦门行政区域外工作的,按照福建省人社厅的规定予以发放劳动报酬。
Q4: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企业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4:企业按正常出勤(备注: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
Q5:员工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休养的患者,企业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5:福建省人社厅的规定:
隔离期结束,对仍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厦门市人社局的规定:
①企业职工隔离期期满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
②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③职工无医疗机构病休证明,且无任何假期可用的,可以按照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申请事假。
④提倡企业从职工关系管理的角度,给予职工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带薪事假,具体标准企业可以自主确定。
Ps:
本律师的倾向性意见是采取厦门市人社局的规定予以发放员工劳动报酬,理由在于该规定更具有实践性及操作性。
Q6:企业安排员工延迟上班或在家自行隔离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6: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备注:非正常出勤期间支付的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Q7:企业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起的停工停产,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7:①先行协商:与员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②企业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本人正常劳动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③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未安排职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即1800元)支付停工津贴。
Q8: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暂时无法支付职工工资的,如何支付劳动报酬?
A8:在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经与本单位工会及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协议,可以延期支付,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于协议达成后三日内向市、区人社部门备案。
除法律法规外,本文援引参考的系列政策文件包括: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 |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的通知 |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
5、福建省人社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卫健委关于支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20]16号】 |
6、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厦门市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调整与工资支付政策指引的通知 |
原创声明
以上文章为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原创,仅作交流之用,欢迎转发分享。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须注明“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及文章原创作者。未经同意,不得篡改或另作他用。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