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是否可起诉离婚?
王女士反映:1984年,其经他人介绍与丈夫张某仓促结婚,并未办理登记,周围邻居都以张太太相称。但夫妻双方感情不好,常常爆发争吵。其现在欲起诉离婚,但丈夫认为双方属于同居关系,不能起诉离婚,请问该如何处理?
律师解答: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该《婚姻管理办法》的实施,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中第1条规定,1986年3月15日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王女士与丈夫张某的关系应为“事实婚姻”,依法可向法院起诉离婚。
◆子女能否成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主体?
裴女士反映:其与丈夫2005年结婚,2007年生育一子,日常生活经常为琐事争吵,丈夫更是多次对裴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现其准备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孩子还未成年,可否要求丈夫对其及未成年孩子进行赔偿?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对“禁止家庭暴力”进行了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无过错方享有向家庭暴力的实施者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因此,遭受家庭暴力的裴女士要求丈夫进行损害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要求离婚的过错方因为离婚行为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的售房行为是否有效?
张女士反映:其丈夫未经其同意向他人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一套,对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已支付全部房款并已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问可否主张该售房行为无效?
律师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虽然该房屋出售行为未经张女士的同意,但只要第三人是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该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本期解答律师: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张洁、林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