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王小姐反映:她于2012年3月1日进入某电子公司上班,从事生产岗位的工作。入职后公司没有与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在公司跟她解除劳动关系。王小姐问,公司没有跟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她能获得什么补偿吗?
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如果公司没有与王小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小姐有权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但这里需要注意一个问题:如果王小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向公司主张双倍工资差额,王小姐需要提供初步的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社部发[2005]12号文《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因此,只要王小姐能提供上述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王小姐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能否根据内部规章制度扣罚员工绩效工资?
陈先生反映:他于2010年5月1日进入某汽车运输公司上班,从事司机岗位。上个月公司根据内部制度规章以他私自用车为由扣罚他的绩效工资500元。陈先生问,公司有无权力扣罚他的绩效工资?
律师解答:企业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依法制定的绩效考核制度,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绩效工资的发放属于企业内部的管理范畴,非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要求的调整范畴,是否发放、发放范围及发放标准等事务企业有权自主决定。但是,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需要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后才能符合法律的程序性要求。如果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事先公示或者向劳动者告知,企业不能依据规章对劳动者做出处罚决定。因此,如果公司有关于绩效工资这方面的规章制度且符合公示或向劳动者告知的程序,公司就有权根据该制度对陈先生进行处罚。
◆年休假及年休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赵先生反映:他于2010年9月1日进入某快递公司上班,从事快递员工作,2012年7月31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但在公司上班期间,公司从未安排过他的年休假。赵先生问,他在职期间能够享受的年休假天数是多少天?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是否需要给予他补偿?
律师解答: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企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用人单位不安排年休假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依据上述规定,赵先生自2010年9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累计连续工作1年以上,有权享受5天的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折算,赵先生201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依法可享受的年休假为1天(计算方法:122天÷365天×5=1.67天),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7月31日的年度休假有2天(计算方法:213天÷365天×5天=2.917天),共计未休年休假3天。因此赵先生在职期间总共有3天的年休假,企业未安排年休假的,应向他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