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行人负全责,就“撞了白撞”吗?
程先生询问:其妻子高某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护栏的破损处进入高速公路,被由刘某正常行驶的小轿车撞飞,当场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高某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事故,应负全部责任。问:高某的家属还能获得赔偿吗?
律师解答:本案中刘某尚需对高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如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在行人与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一方唯一免责的条件是事故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本案中,刘某尽管不负事故责任,但对于高某的死亡,除了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之外的不足的部分,刘某仍应在10%以下对死者家属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竞合能否获得双重赔偿?
陈先生询问:2010年5月7日,其骑自行车上班途中遭受了交通事故,致使腿部骨折,但肇事方逃逸,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在,陈先生已申请了工伤。问:若肇事方找到后其还能向他要求赔偿吗?
律师解答:陈先生依然可以向肇事方要求赔偿。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侵权赔偿是两种法律关系,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规定赔偿权利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并且,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陈先生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根据《厦门市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的规定,属于发生的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配置更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就医交通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项目等费用项目的,只能按实际发生金额给付,已按相关事故伤害处理规定获得相应赔付的,不能重复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