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制定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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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制定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法律操作指引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2月31日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厦中法[2017]96号,以下简称《解答》)的通知,针对该《解答》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确有必要经过民主程序,且存在紧迫性。
一、用人单位制定经民主程序的规章制度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为统一厦门行政区域内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就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审标准,确保“同案同判”,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结合厦门地区人民法院及劳动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判经验,审议通过《解答》,供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机构援引。
《解答》第一条就“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如何认定其效力”作出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认。因此,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未经民主程序而用人单位无法证明的,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解答》的规定,厦门行政区域内的司法裁判口径对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采取“一票否决制”。为此,该《解答》的颁布实施,将对用人单位的人事行政管理产生巨大考验,例如:
·1、用人单位需要变更劳动者的考勤制度的;
·2、用人单位需要调整企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的;
·3、用人单位需要协调劳动者加班制度的;
·4、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需要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5、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
……
假设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发生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因未经民主程序将成为“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执行力及约束力,那么用人单位将陷入“无章可依”的绝境,将无法再行对劳动者进行人事行政管理。
二、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的范围
·1、劳动报酬
·2、工作时间
·3、休息休假
·4、劳动安全卫生
·5、保险福利
·6、职工培训
·7、劳动纪律
·8、劳动定额管理
根据上述范围,需经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大致包括:
·1、考勤管理制度
·2、试用期考核管理制度
·3、招聘管理制度
·4、员工培训管理制度
·5、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6、薪资管理制度
·7、员工奖惩制度
·8、加班审批制度
·9、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10、劳动合同管理制度
三、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何履行民主程序
★相应流程★
→→人事部门制定规章制度草案→→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