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减脂的路上会遇到什么陷阱?向健身房的霸王条款说不!

发布时间:2018-08-21
在你减脂的路上会遇到什么陷阱?向健身房的霸王条款说不!

在你减脂的路上会遇到什么陷阱?向健身房的霸王条款说不!

 

    四月不减肥,五月徒伤悲,六月更加肥,七月更悲催,八月九月躲室内,十月十一月无人陪。

    越来越棒(pang)的你们,是时候跟该死的脂肪说再见了。市面上充斥着减肥餐、酵素、溶脂针等各种减肥方法,但减脂的终极绝招无非是那亘古不变万世不易的六字箴言:管住嘴,迈开腿。

    游泳健身了解一下?

    当推销小姐姐热情的拉着你向你介绍:哥,咱家这健身房可是采用了全方位立体式无死角全天候空气循环系统,保证您呼吸到的每一口空气都是来自地中海中心和直布罗陀海峡最新鲜的味道。

    当销售小哥哥态度温柔的向你推销:姐,我们这的健身教练都是经过ACE/IFBB/NSCA认证的,又帅又有型呦。

是不是心动了?

要不要办一张?

想象一下自己马上就要有的凹凸有致的身材


感觉自己就要帅过吴彦祖


别急

这其中可能有很多


今天,本律师不和你们讨论买了健身卡以后会不会使用

今天要讨论的是

健身房的那些霸王条款

 

一、本卡出售以后不得退卡、不得停卡、不得转让

    小伙伴们办了健身卡以后,有时会遇到店内实际情况与合同所约定的设备场所不一致的情况,如场馆面积严重缩小,重要的健身设施、器材未布置等情形。此时若消费者主张退卡,健身房一般会以合同约定健身卡出售以后概不退卡为由拒绝。那消费者与健身房的这种约定是否有效呢,消费者是否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卡呢?

    首先,笔者认为,健身房与消费者所签订的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所约定的条款为格式条款。

    什么叫做格式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果健身房在与你订立合同时,没有与你协商,拿出其准备好的合同要求与你签订,那么这份合同就是格式合同,所约定的条款就是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所以,从格式条款的角度来讲,经营者作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约束力,消费者的退卡要求应当获得支持。

 

第二,消费者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若健身房实际提供的健身设施与合同约定或前期宣传不符的,应当视为违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消费者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合同。

    所以,笔者认为,消费者在遇到上述被侵犯权益的情况时可通过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会员在本健身会所内所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由会员自行承担,本会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健身房的负重训练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因健身器械老化或保养不善导致消费者受伤的情况屡有发生,消费者在进行训练时一方面应当掌握必要的训练知识和自我保护技能避免受伤,若不幸发生意外,健身房是否可以按照合同所约定的不负任何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健身房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即提供健身场所和器械供消费者使用,经营者应当保证健身器材和场地的安全性,同时应当在义务范围内保障消费者的安全。

    健身房经营者应在经营过程中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若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消费者在锻炼的过程中不幸受伤的,健身房经营者不得依据合同约定排除责任,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进行赔偿。

 

三、会员应当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丢失本会所概不负责

    消费者在健身房锻炼的过程中难免需要将随身携带的包裹存放于健身房的锁柜之中,健身房人多且杂,若被三只手盯上,难免破财丢失。若消费者将财物存放于健身房指定的地点丢失的,健身房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若按照健身房的规定将财物存放于指定的地点丢失的,健身房经营者应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财物遗失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具体承担补充责任的比例及数额应当综合考虑各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

 

四、本合同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

    上文提到,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的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此类条款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健身房经营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出现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健身房经营者的解释。合同中约定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会所所有违法法律规定,属于无效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