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对保健食品、网络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剂等当前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难点问题都有涉及,让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商家承担连带责任;国家工商总局发文规定,电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货条件;民政部将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自今年10月1日起,一批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始实施。
1、《新食品安全法》实施
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法中规定,明知他人无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一、奶粉不达标30倍罚款
新法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额度。比如对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国家标准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现行规定最高可处货值10倍罚款,新《食品安全法》规定最高可处货值30倍罚款。一年三次违法就要“关门”。
出现问题,经营者要先赔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
二、买食品不认QS看SC
为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食品安全法》配套法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也将同步施行。对消费者来说最直观的影响是,食品包装袋上认了十年的QS认证标志将不再用于食品,取而代之的是有SC标志的编码。《管理办法》第29条明确规定,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SC(QiyeshipinShengchanxuke,“生产”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管理办法》给予企业最长不超过三年过渡期。
2、“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制度
10月1日起企业办证不用再跑很多部门啦!企业的新设或变更,将由目前的工商、质监、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3、电商大促不得限定退货条件
年末“双11”、“双12”等电商“大促”离我们越来越近了。今年电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现“预售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换货”、“赠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条款,将得到遏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从10月1日开始,电商平台再进行集中促销活动如出现上述违反“规定”的行为,可能会被查处。
根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是指在特定时间内,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经营者在互联网上,通过提供优惠条件开展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其中,作为集中促销的组织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记录、保存促销活动期间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同时,交易平台需对网络商户的促销活动进行检查监控,如发现商户有违法违规的行为,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并予公示。
对于此前“双11”中曾经出现部分店家规定预售商品无质量问题不得退换货,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问题,此次《规定》中明确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自行解释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条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4、手机流量单月不清零
三大运营商将从10月1日起正式面向手机用户全面开放套餐内流量(不包括赠送流量)单月不清零服务。本次流量单月不清零服务自10月1日起面向所有手机用户默认开通,用户无需再单独申请。
5、提高抗战老战士优抚补助标准
民政部将在10月1号再次提高各类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和补助标准,在这次提标中将重点向参加过抗战的老战士倾斜,通过多种手段来确实保障他们的生活。
6、《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10月1日起,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将正式实施,监管层在鼓励互联网保险创新的同时也更注重规范发展。新规实施日期将至,监管层的整治力度也有所加大,近期有不少“披着保险外衣”的网销理财产品已遭下架。
7、下调住房转让手续费等收费标准
自今年10月15日起,发改委下调住房转让手续费等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延长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其中,《通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转让手续费,由现行每平方米3元降为每平方米2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6元降为每平方米4元。同时明确,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可进一步适当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