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行在法治轨道外的共享单车

发布时间:2018-08-07
号称解决“最后一公里”用户痛点的共享单车,作为全新的接驳方式,从北大校园开始试行后,现如今已风靡国内大街小巷,并迅速得到了用户的青睐。骑行在法治轨道外的共享单车

号称解决“最后一公里”用户痛点的共享单车,作为全新的接驳方式,从北大校园开始试行后,现如今已风靡国内大街小巷,并迅速得到了用户的青睐。随处可见的小黄车、摩拜单车及OFO等,这些共享单车给大众的出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其同时也带来了大量的社会问题,如儿童骑行共享单车上路,产生交通安全问题,另有将共享单车私加车锁据为己有,随意毁坏零件,单车数量急剧上升,导致国民漠视交通法规造成的意外事故等等。

 

一、共享单车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它不同于政府投放的有桩式公共单车,其为私有企业投资的产业项目。共享单车在技术手段上实现了与互联网的互融互通,截止2016 年底,共享单车网络用户数量已达1886万。

 

    使用共享单车时,用户与运营方之间存在着租赁关系。

    共享单车属于时下正流行的“共享经济”的一种,然而,我们共享的只是单车的使用权,对单车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不享有专属性和独占性。

    目前,市场上投放的共享单车基本都由运营公司自行提供并且支配的,而共享单车用户在使用之前则需要缴纳一定的押金。可见,单车用户是作为承租人,向共享单车运营公司交付了一定的租金从而使用该单车,它实际上是一种租赁模式,本质上,其属于一种分时租赁合同。

    但在使用期间,用户基于租赁合同对共享单车的占有仍是合法占有,任何人不能随意剥夺。然而,共享单车在运营过程中却遭遇许多违法、犯罪行为:

 

二、共享单车可能产生诈骗、侵占、盗窃等犯罪行为

    (一)可能引发诈骗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共享单车利用扫描二维码进行开锁的设置,成为诈骗分子新近获取不义之财财的温床,其通过在共享单车原本的扫描二维码上粘贴虚假的诈骗链接二维码。诈骗分子以设置虚假二维码的方式,使扫码者陷入错误的认识并处分了自己的财产,诈骗者由此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较大的(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将以《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论处。                   

 

    (二)可能导致侵占罪或盗窃罪的发生。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占有是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动产的实际控制。共享单车用户通过扫码支付方式租用共享单车即为对单车的合法占有,而与此相对的私占共享单车,则可能构成侵占罪或盗窃罪。常见的私占共享单车情景有两种:

    第一种,可能构成侵占罪。用户在合法骑行结束后,不按照运营方设置的规则锁车,而是私自为单车加上个人的锁,以达到独自占有使用的目的,如北京某医院2名护士将已获密码的共享单车加上私锁,在开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处行政拘留5日;

    第二种,可能构成盗窃罪。行为人将放置在公共场所的共享单车变为自己控制、占有,排除他人的支配力,直接将其搬回家中或将其置卖,如上海市闵行区一位打工者韩某将未开锁的共享单车搬回自己家中占为己有,后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三、共享单车可能因安全故障产生侵权纠纷

    因共享单车的数量与日俱增、监管力度不够及其国民素质尚待提高等原因,共享单车时常可见被随意丢弃、甚至被人为的损坏。共享单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的概率也随之飙升。

 

    用户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能否向平台方索赔?

    典型案例:一名北京中年男子冯某通过手机扫码使用OFO共享单车,在骑行中自行车刹车突然失灵,导致其连人带车失控摔倒,造成其受伤。冯某认为,OFO 公司投放的产品应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应保证产品不存在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运营过程中亦应做好维护保养检修工作,保障使用者人身安全。因此,冯某将OFO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2万元。

    冯某通过注册用户账号,向平台缴纳押金及支付费用的行为,与该共享单车平台成立了一个单车租赁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外,OFO平台作为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在出租单车时应当提供质量合格的单车,并尽到审慎、善良管理及维护保养的义务。其次,当自行车发生严重故障时,该平台应当及时发现,对用户做出安全警示或者停止使用的告知。

    本案中,OFO所提供的单车经过法院组织的司法鉴定,存在严重故障,但该平台并没有对用户提供任何的安全提示及告知,因此,冯某可以对该平台提起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 。

 

    共享单车的产业的发展能够为中国经济做出自己独特的贡献,但同时其也带来了公民权利受侵犯的可能,法律问题纠纷伴随着共享单车的探索路程。维护良好的单车使用秩序,需要企业建立有效的监管,也需要政府加大法治宣传及执法力度。